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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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颜毅豪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和辩护方向,今天,就针对该罪的无罪辩点进行讨论。(点击阅读:热点刑评 | 从“云集品”案辨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主体身份之辩

 

 (一)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劳务性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指以下几类人员:(1)发起人;(2)决策人;(3)在传销活动中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员;(4)实际控制者;(5)管理人员;(6)宣传人员;(7)培训人员;(8)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其次,在上述的组织、领导者中,要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如“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及“听从上线的指令,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请看以下无罪案例:(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河北某神草集团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在河北、北京等地招募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发展人需向公司认购10000元商品可成为公司的代理商。

 

代理商可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商,并分别按3%、2%、1%从其发展的下线、下下线、再下线的收入中提成;被发展人只需向公司认购一份产品就可成为公司业务员,每份产品2000元,后以每10天为一周期,每期返款200元,共计返款6个月,即每份返款3600元。

 

另外,每发展一个业务员,推荐人可提成100元,代理商提成100元;每发展一个代理商可提成500元。

 

2007年6月,原审被告人王银荣经吴某某、唐某某介绍,购买1万元的保健品成为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列入唐某某下线,后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发展2名代理商,4名业务员,经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银荣在传销活动中属于第五层级,其发展两名下线代理商,其下线两名代理商分别发展一个和五个层级,共计二十余名代理商,数名业务员,王银荣提成收入131440元。

 

一审认定王银荣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审经过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并认为: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判决无罪。

 

(二)不具备组织、领导实质条件的,不构成犯罪

在传销活动中成立组织、领导地位,除了具备上述身份之外,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单个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线下人数在30人以上;(2)传销活动的层级在3级以上。

 

据此,是否构罪,还要审查“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下线人数,如果是“借用、冒用他人名义自购产品、自愿交纳入会费等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因其是自愿加入,没有经过传销人员的发展(自来客),不应计入传销人员发展的下线人数。在个案中,要对此进行严格区分,如传销人员发展的下线中有此类“自来客”的,应予以剔除,在剔除后不能满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线下人数在30人以上”条件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组织、领导”身份,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请看以下无罪案例:(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

 

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

 

经二审法院查明,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据此,对被告人贾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二、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之辩

 

直销是指厂家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企业运营的基础,拥有实际的经营销售、服务场所,制度化的公司管理,完善的售后服务,且不以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会员费、加盟费等为准入条件。并且,与非法传销不同,非法传销的本质是以“人头数”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而直销(多层次直销)则是“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以下线的人数为标准(最典型的,就是保险公司)。

 

此外,除了上述实体无罪辩护要点外,鉴于传销活动日益呈现“互联网化”趋势,许多传销活动都是通过网上商城进行运作,因此,在非法传销案件的办理中会产生数量巨大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辩护人,要细致审查这些电子数据的三性,严把证据关,争取打破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锁链,为无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