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刑评 | 从“云集品”案辨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 / 颜毅豪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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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时代,人人都想发财,但是,世上无不劳而获之事,要赚钱,两种途径:一是提供对方想要的商品,二是提供对方想要的服务。可是,非法传销活动却两者都不沾边,于是,它违法了。

 

一、非法传销的定义及常见手段


非法传销,在我国刑法上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常见的手段有:

1.以招聘、兼职、投资、创业等为名,引诱、欺骗他人非法聚集,以讲课的方式进行“洗脑”,把其包装为新型的营销致富方式。

 

2.以合法的公司为幌子,以发展连锁店、招商引资、扩大经营规模为由,吸纳加盟者,按层级收取加盟费。

 

3.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外汇交易”、“投资理财”等快速致富信息,以“投资少、回报快、回报率高、零风险、高额返利”等为诱饵,提供网络注册平台,要求参加者认购所谓的股份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的发展“下线”,并以“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

 

4.以商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或者所谓的积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数。如去年爆发的“云联惠”案,就是以商品交易为名,但商品价格均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当消费者在网上商场购买商品时,会赠送相应的积分供下次消费时使用。于是,消费者会逐渐迷恋上这种“积分换商品”的免费消费模式,但是同时又会发现,用自己的消费额来获取积分,太不划算了。这时,传销公司会告诉消费者一个换取积分更快、更多的模式:拉人入会。待你“拉人头”换取更多的积分后,你就无形中成了其中的传销层级了。

 

5.以互联网为载体,营造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的假象,虚假宣传预期收益,并展示部分“托儿”的姓名、业绩分红、盈利等情况,吸引他人加入。

 

6.以亲属、朋友、同学、老乡等关系圈为目标,介绍宣传“新型营销”、“合法直销”等概念,并让所谓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如月入百万等),并在公众场合组织招商会、投资宣传会,提供丰厚的礼品、免费旅游、赠送纪念品等,诱骗他人加入。

 

二、守得“净土”,“活水”自来


现代社会,物欲横流,诱惑陷阱比比皆是,如何应对非法传销,防止上当受骗或者避免误陷非法传销的泥潭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有一个正确的心态,相信“天下不会掉馅饼”,至少不会掉在自己面前,幻想“一夜暴富”的人,往往是“一夜暴负”,负债了。

 

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避免成为非法传销的受害对象,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1.作为消费者,不要相信所谓的“让你在消费的同时赚钱”、“零风险、高回报”、“不花一分钱把货物领回家”的宣传口号,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消费购买商品,本就是货物价值和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的等价交换,在交易中绝无可能只获利而不付出。

 

2.传销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管怎么变,其欺骗“加盟费”、“会员费”的本质是不会变的,通俗一点,就是人越多,越赚钱。即使背后偶有商品交易,如“云连惠”模式,依然改变不了其本质。

 

3.切莫感情用事,该拒绝时就拒绝。很多传销组织使用“杀熟”的方法,以亲戚、朋友、老乡、同学、师生、家人为诱骗对象,先“宰”身边人。一旦发现亲友有传销行为的,一定不要不好意思拒绝,否则受害的就是自己了。

 

4.求职者应聘时,要了解招聘单位的背景情况、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单位资质,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千万不要受所谓的“无门槛、工资高、福利待遇好”的招聘信息的欺骗,慎重应聘,入职时,更要坚决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5.不要盲目参加所谓的“招商会”、“投资宣传会”,切勿贪小便宜,为了领取纪念品、参加免费旅游等而加入传销组织。

 

总而言之,就是踏踏实实,不心存暴富之侥幸,切记,贪得到的是贫!

 

三、非法传销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处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加者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同时,依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据此,下列人员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传销的辩护要点


笔者认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犯罪主体的辩护:是否为传销活动里的组织、领导者。

组织、领导者指以下5类人员:

(1)活动的发起人;

(2)活动的决策人;

(3)活动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

(4)在活动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人;

(5)在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

 

并且,组织、领导的构成,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传销人数在30人以上,应以单个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线下人数为计算标准;

(2)层级在3层以上,层级划分应以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依据,从最低一级往上划分。

 

(二)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传销。

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如果是直销而不是非法传销的,则不为本罪。直销是指在直销活动中,商品经过一代直销商就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销售模式,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直销与传销有着以下区别:

1.是否以销售商品为企业运营的基础;

2.是否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会员费、加盟费等;

3.是否拥有实际的经营销售场所;

4.员工报酬的分配是否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律;

5.公司管理是否制度化;

6.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

 

(三)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经济犯罪,如果没有骗取财物,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四)量刑辩护。

上述三个方面,是从定性的角度入手,论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此处,则是从量刑方面着眼,考虑量刑情节:

1.虽然本罪以发展传销的层级和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骗取的金额仍可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2.在组织、领导者中区分主从人员,对于起次要的、非关键的、辅助作用的人员,量刑时也有所区别;

3.是否本身亦为被骗者,对于这种刚开始也是受害者,被骗后加入其中的,量刑时亦会适当从轻。

 

结语


俗话说:盗亦有道。正确的发财致富,需要脚踏实地的干,像非法传销,就是典型的空中楼阁,一旦撤去那本就摇摇晃晃的支撑,剩下的,就只有“一地鸡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