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昂所举行2019年第一次案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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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晚,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举行“张某荣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研讨会暨格昂所2019年度第一次会议。这也是我所本年度第二场案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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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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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罗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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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薛潮平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我所主任周鹏律师主持,律师助理邹嘉琪介绍了案情,特邀嘉宾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罗翔律师、格昂所执行主任薛潮平律师、王连申律师、李焱君律师、肖瑶律师、颜毅豪律师、余庆锋律师以及全体律师助理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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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周鹏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

1.股权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2.如果合同诈骗不成立,是否会成立其他犯罪?经营权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对此,与会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围绕归纳出的案件争议焦点和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大家结合自己曾经经办的类似案件展开思路,积极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各抒己见,踊跃发言,现场讨论气氛十分热烈。

 

王连申律师、余庆锋律师从财产性利益角度出发,认为股权应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李焱君律师、颜毅豪律师从股权的人身属性出发,认为本案当事人是否获得实际利益仍是存疑的,因此股权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刘洋律师从婚姻法领域出发,认为如果不涉及相对应价值,则股权不应成为诈骗对象;罗翔律师认为股权能否成为犯罪对象,应该具体衡量其背后所代表的实际价值;薛潮平律师则表示,合同诈骗的财物,应该是看得见的有形物,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结合本案,在案发时,股权应该是具有价值的,如果没有价值,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同时需要衡量股权所对应的具体价值或者附加值,法律所规定的股权能成为犯罪对象,应该是具有可变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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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鹏律师对本次案件研讨会进行了专业的点评,对与会律师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表示股权是财产性利益没错,但是就刑法的角度而言,股权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有争议的。股权除了财产性利益之外,还具有人身属性。股权不具有直接的对物的支配。而且,即使把股权骗到了,是无法把股权带走的,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因此,股权不应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案件讨论结束后,格昂所2019年第一次会议正式开始,与会律师针对《法律服务的纵深化》这一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对此,周鹏律师表示,未来格昂所将致力于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律师自我风险的防范、坚持青年律师的培养,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对自身执业权利的维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