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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著名演员吴秀波出轨小三遭索赔千万分手费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本案是这样子的,2019年1月18日晚,某女星陈某某的父母,以其女儿陈某某的微博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在该公开信中指出,去年中秋节其女儿爆料与吴秀波有7年感情的事情之后,吴秀波愿意支付经济补偿给其女儿一笔分手费,后来又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仅支付了一小部分补偿。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让陈某某回国处理此事,次日陈某某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
1月22日晚,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成员就该案件进行讨论,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研究该案件:
1.《协议》是否合法,能否成为合法的请求权的基础;
2.分手费能否被认可;
3.对于案件走势的预测。
对此,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们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各自的观点。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鹏律师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薛潮平律师
律师观点
周鹏主任:吴秀波事件中,陈某某发朋友圈是其自由,如果是吴秀波主动提出签订协议,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私法上的问题,这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陈某当然有请求权;如果陈某某一再提出超出协议的范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的请求权。假如是协议约定了2000万,吴只给了200万,陈要求给付剩余的钱款,否则继续曝光,那么,陈某某并没有刑法上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既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其基于协议产生请求权去行使,即使协议不合法,行使非法债权的,不一定成立犯罪。
薛潮平律师:对于本案的专业判断,首先需要界定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我国刑法274条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应到民法层面,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女方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是否具有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如果她要拿回她应得的、为法律所容许的财物,即使采取了威胁、要挟的手段,恐怕也难入罪。我们可以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作一个假设:如果陈某某已经与吴秀波在纠纷发生后签订一纸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2000万“分手费”,但事后没有按约支付全款,只支付了20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方以散布隐私相要挟对吴秀波进行讨债,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女方讨债的性质属于“封口费”,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充分尊重;也有人认为女方讨要“分手费”顺理成章,且双方已经签订过协议,讨债行为并不违法。
此案中2000万分手费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不是双方当事人只要自愿签订了协议就当然有效,必须履行?个人认为,无论是分手费还是封口费,在司法的层面,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封口费,无助于犯错者改正错误,反而让其远离法律道德底线越来越远,造成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就此类费用达成的契约,在国外被合法化我不否认,但在国内恐怕很难摆台面。没有履行完毕的分手费协议,也未必能得到司法的确认,因为这类协议涉及到当事人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不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要承担引导社会善良风俗、树立社会道德风尚,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功能。落实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句话,关于本案中的分手费问题,一方自愿给过你的就是你的,可视为赠予并履行完毕,法律不加苛责;如果出现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返悔,另一方当事人手持协议向对方方讨债,则面临司法的诘难。
综上,假如案件中的当事人达成了2000万的分手协议,而男方只给了部分,女方以要挟的手段,要求男方支持剩余的部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定罪风险。
丁志祥律师:对于该案件,目前从网上得到的信息,首先我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不合法,在此种情况下,不能成为合法请求权的基础,同时分手费这一说法是不被认可的。最后,如果陈某某基于协议向对方索要财务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敲诈勒索不能成立。
刘洋律师:分手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在家事领域,此种协议表面上看像赠与,实际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个案考虑。就本案来看,吴的赠与实际上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他的配偶的财产权,我个人认为配偶是有权撤销的,但是这个撤销权的主体是配偶,不是吴本人。本案的分手费协议与与离婚协议不同,离婚协议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并经民政局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里面约定巨额的补偿是有效的,因为婚姻法保护。但是,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还是要具体看协议约定的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例如人身损害补偿费用,医疗费用等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其他的巨额费用,无论冠之各种名称,效力都是有问题的。
家事律师建议:陈某某可以让吴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让律师出面谈判,以人身损害的计算为依据要求赔偿,而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一定能成立。至于本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分手费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的前提下,如果陈某某还以不给分手费就曝光隐私,就超越了维权的范畴,我个人倾向于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至于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我还是坚持家事纠纷不适宜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惩罚和教育的目的都达到了,最好是双方都有过错,达成和解谅解,免于刑事处罚最好。
颜毅豪律师:1.有法律依据的“分手费”是《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恋爱或者情人关系结束后的分手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我认为是无效的;2.即使协议无效,陈某某基于协议行使请求权也不一定成立敲诈勒索罪。按照请求赌债这种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不成立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原理,行为人追讨非法债务的,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所以我认为陈某某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李娜律师:民法上并不存在分手费这一概念,分手费具体指什么费用,要视协议内容而定。如果是单纯性赠与,则请求权无依据,单纯赠与系单务合同,在赠与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请求权有一定基础,但要以受赠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可超出限度过多,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肖瑶律师:在民法领域,司法实践中若男方有过错造成女方身体损害的,法院会酌定补偿女方部分费用,但还是建议双方调解。在刑法领域,陈某某若有身体精神损害,其在一定程度也是受害者,发布言论属于私力救济手段,不该认定为犯罪。
门若庭(律师助理):就美国法律来说,这种协议在美国是认可的,美国对此认定为合同。在美国,可以把事情按照著作的形式固定下来,再购买版权。
邹嘉琪(律师助理):1.如果陈吴仅仅是恋爱关系,陈所主张的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2.陈对吴有其他可能主张的财产性权利,例如精神损失费、合作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在具有“目的正当性”的情况下,即便索要金额过限或者是手段非法,也不应轻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律所主任周鹏律师对与会人员的观点进行了细致点评,并希望各律师团队之间、律师之间多围绕疑难案件进行经验交流,夯实法律理论知识,重视办案质量,拓展学习视野,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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