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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最好的律师 打最有把握的官司
文 / 颜毅豪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工作中,常有人问笔者:员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可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赔偿金呢?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大的惩罚,需要具备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01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且为劳动者所知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缺少制定阶段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因缺乏程序性要件,一般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所需的程序要件,首先是讨论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开会讨论,用人单位提出方案,听取职工意见(认定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召开会议的情况表、具有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等)。接下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的参与是形式而已,但该形式却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认定的材料如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或工会盖章、签名的书面文件)。第三是公示程序,即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规章制度(具体认定的材料有: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照片以及相关材料,职工签收的记录,实践中常用的做法是组织学习、考核,制作员工手册或管理手册,在劳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张贴于公告栏,通过微信工作群等网络方式告知。笔者认为,最有利、便捷的方式是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02
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应尽量详尽
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并非一律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详细列举哪些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可直接解除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在规章中制定兜底条款,如“其他用人单位难以容忍或者有其他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此类条款因内容过于宽泛,如何适用非常考究裁判者的理解,某些违纪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果不可预料。
可见,企业即便能够证明员工有“禁止行为”或“重大过失”,也并不属于当然可以以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要明确“严重违纪”的情形,并且列明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合法合理,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相当。如果某些行为是用人单位不能容忍的,最好在“严重违纪”行为中详细列明,以便合理适用。
03
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化
在诉讼中,举证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通常是一个难点。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劳动者一般会予以否认。此时,用人单位需提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化,如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拍摄存在违纪行为的录音、录像、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在职职工的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裁决的依据。因此,提供客观性较强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的,其证明力往往能得到裁判者的认可。
04
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程序
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否则将产生对用人单位不利的后果。常见的做法是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并交于劳动者本人(让其在接收文书上签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书面的解除通知、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在工作群或者微信、短信中告知。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在可能的争议程序中,占据有利的法律地位。
综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履行上述的程序和具备实体条件,否则,很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附: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案例:《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黄烨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冯先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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