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昂办案手记:“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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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庆锋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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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毅豪  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前言


自封建时期以来,“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生根发芽、逐渐成长,虽然经过多年的“男女平等”思维的潜移默化,“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已日渐式微。可是,在个别地区,“重男轻女”的陋习仍然存在。今天,格昂君便通过一起在办案件,阐释背后的法律问题,请看:“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案情:蔡某,女,系广东省惠州某村村民,该村村委于2018年10月通过村民表决的方式,制订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以蔡某为代表的“外嫁女”排除在补偿款分配范围之外。于是,蔡某委托本所余庆锋、颜毅豪律师代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讼。

 

蔡某称:补偿款的多少并不是我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补偿款只有几千元,压根算不了什么,但是,被排除在村集体之外,却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我在村里出生、长大,一直是村里的一份子,村里人都是我的家人,那里亦是我的家。虽然,我现在为了生活,在外面打工,在村里的时间少了,但我的户口一直都在村里,我的父母、哥哥等家人都在村里生活,逢年过节我都回村里去,那里永远是我的家啊!现在,村里把我“踢”出去了,那我是哪里人,哪里才是我的故土呢?
 
格昂君: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惯常的做法都是把“外嫁女”排除在分配之外,不管其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仍在村里生活,只要其“摆酒请客”了,即认为其是“外嫁女”。所谓“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此与“娘家”再无瓜葛。

近年来,有关此类型的诉讼日益增多,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看本所两位承办律师的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外嫁女”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与其他人无异,村委等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外嫁女”结婚嫁人为由,剥夺其权益。

 

二、村规民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无论是男是女、外嫁与否,只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即具有分配资格,除非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规定了“外嫁女”不得参与分配的,“外嫁女”才不具有分配资格。否则,农村土地是按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的,只要户籍没有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亦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益。


三、既有判例判决支持“外嫁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依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飞天山村联合组与李仙娥之间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所作出的(2018)湘10民终463号判决,该判决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本案中,李仙娥从出生后一直居住在飞天山村联合组,郴州市公安局桥口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了户籍登记,李仙娥基于出生原始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李仙娥出嫁后,未将户口迁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李仙娥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享受了权益,故在李仙娥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不宜认定李仙娥在飞天山村联合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丧失。因此,李仙娥应当与飞天山村联合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全额分配。


格昂总结


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嫁女”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得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情况下,“外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不仅具有人身权,还具有财产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通过诸如村规民约的方式予以剥夺。男女平等,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应该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保障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