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EB-5:美国移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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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门若庭
格昂涉外团队 律师助理

 

导语 :相信肯定有人通过L1和EB-5这两种方式获得了美国的绿卡,而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并非要指责所有的L1和EB-5。在本篇文章中,笔者要讲的是导致中国投资人损失的情况。

 

    L1

如果一个企业家X先生在中国有企业,并且计划在美国开设一个企业,A先生担任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管理层,那么X先生就可以申请L1A签证。关于美国新设立的企业其实并不要求一定和国内企业从事同种业务,有客户在中国做制造业,去美国收购加油站、餐厅的也可以。X先生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X先生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A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A签证在申请时为非移民签证,但是,按照美国移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L1签证的持有人以及家属,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转换移民身份,直接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得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因为L1类别的签证在移民法中给予申请人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
 
L1A申请的时间线大概如下:如果X先生在2019年5月1日开始着手准备。律师起草向移民局递交的材料2个月,移民局审查1-4个月,如果移民局发出RFE(补交证据)还要延长数月不等,假设一切顺利,没有收到移民局RFE,那么X先生在5+2+4=11,2019年11月可以拿到L1A,往往第一次L1A是1年有效期。从此时起算2020年11月之前必须要开始准备申请L1A的延期,我们的经验是需要提前半年准备材料,同步可以准备绿卡申请的材料。当L1A延期申请批准后(2年),立刻递交绿卡EB1C申请材料。等待绿卡批准,这个时间要按照美国移民局官网上的时间表来定,目前移民局EB1排期到了2017年2月22日,即有两年左右的排期。那么X先生在顺利的情况下,最终拿到绿卡的时间是2022年11月。
 


这是目前所有美国移民中唯一靠谱的渠道,即使这个渠道,由于国内大量移民中介的插足,现在也面临着排期的问题,当然,排期是正常情况,并非是选择L1A签证客户的首要问题。
 
目前笔者所了解的一种骗局是卖公司职位。最近笔者在加州的partner代理了广州的Y先生追讨费用的案子。广州某公司宣传可以帮助Y先生申请L1A签证,Y先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2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Y先生支付后顺利拿到了L1A签证,移民局在L1A签证申请延期时拒绝了Y先生的申请,原因是用来帮助Y先生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是空壳公司,已经被注销了。Y先生的孩子来美国上高中,第二年就要打道回府,时间成本损失惨重。经济成本更不要提了,追回二十万人民币的损失非常困难。因为之前提到,在客户申请延期之前这间公司已经被悄悄注销了,背后的管理人已经卷钱消失了,去美国起诉也会面临没有被告的情况,二十万人民币的损失,连美国的律师费都无法完全覆盖,很有可能二十万投资款没追回来还搭上了二十万的律师费,得不偿失。所以相当多的投资人自认倒霉放弃追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案是串联尽可能多的人一同起诉,分担律师费用支出,美国和国内的情况类似,闹得越大,越可能解决。

 

  EB5


2015年笔者在纽约曾经接触过区域中心,但是觉得是个大坑,便立刻远离了。据笔者了解,在2012-2016年间是中国投资人EB-5申请的高峰,因此导致排期预估已经有10-15年之久,谨慎的律师已经在2016年就远离了EB-5项目,2018年以后已经完全不接EB-5项目了。不过笔者依然记得2016年圣诞假期从美国飞北京,飞机落地后机场旁边大广告牌上介绍EB-5投资移民的种种“好处”,当时笔者就觉得这些中介机构不简单。

 

EB-5投资移民的介绍笔者在此处省略,百度EB-5,您可以在各个移民中介的官网找到关于EB-5的介绍。如果还不懂,中介网站留下电话号码,保证天天有专人电话给您讲解。

 

笔者重点聊一下EB-5背后的关键,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扮演的角色相当于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GP)。他们首先在市场上联系一些需要融资的开发商,写一份商业计划书,描述如何能够刺激地方经济并提高就业率。准备好所有资料后,便向移民局申请项目预审批。区域中心就是国内客户主要打交道的对象。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的审批也并非对专业技能、资金实力、或资历有任何严格要求,因此区域中心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存在较大疑问。在此阶段,区域中心基本上可以对外营销,从海外通过与移民中介合作,召开各种项目推介会招募投资人。

 

中介与区域中心合作的利润点在两处:
1.中介往往会收取客户一笔服务费,5-10万元人民币不等,这笔费用中可能会有一些资料整理的人工支出。
2.50万美元的基金管理费是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投入到项目中的,客户会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客户往往会按要求支付美国方面6-8万美元不等的基金管理费。区域中心收到这笔钱后会直接返点30%给国内的中介机构,这算是中介的纯利润。

目前为止,笔者有限的经验中,从未见到过一个区域中心能做到既帮客户申请成功了绿卡,又把客户的投资款退还的。笔者了解的所有区域中心,无论是商业地产还是住宅地产,都是亏损的状态,这就意味着投资款是不可能拿回来的。笔者在佛罗里达州做律师的学弟目前正在帮助100多名中国投资人起诉区域中心要回投资款,好消息是这100多名投资人已经顺利拿到了绿卡。但是笔者见到更多的是人卡两空,我依然记得有过一面之缘的陕西Z先生,通过国内某中介投资了某区域中心项目,Z先生在家乡大摆筵席和亲朋好友告别,后来项目失败极其尴尬的情形。我可以有信心的讲EB-5项目:“在客户签字的那一刻,50万美元就已经和你告别了,能再见到回头钱那一定是积德。”

EB-5项目最痛苦的点在于客户求助无门。

 

境内


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EB-5,您可能会发现大约50个判例。其中相关的二审判例有不到20个。笔者读了所有的判例得出了如下结论:
a. 中介法务蠢,和客户之间签署了一个补充协议,承诺客户申请失败中介承担退还投资款的责任,客户是可以追回投资款的;
b. 中介法务智商在线,没有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法庭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中介无义务赔偿客户投资款;
c. 或者法院扮演重要角色,深圳某法院以侵权而非合同为依据,判决中介赔偿30%。

总结来看,合同相对性是座大山,如果指望境内诉讼帮助客户从中介手中拿到50万美元投资款是很困难的。如果客户一定希望在境内起诉,请千万要了解案件的可能结果,避免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后无法得到补偿。

 

境外


笔者之前讲过,投资移民的项目会以一个基金的形式推出,客户需要与区域中心签一个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笔者仔细读过好几份认购协议,得出了如下结论:
a. 没有投资人退出机制,即使申请失败,在没得到区域中心允许的情况下,也无法拿回款项;
b. 第三方托管账户形同虚设,经常会出现条件未成就情况下的放款行为;
c. 美国合同法有个原则叫“four corners rule”,因此单纯从合同的角度讲,想在法庭上胜诉充满难度。50+页的认购协议已经被区域中心方的律师堵死了各种可能。

总结来看,签字合同是迈不过去的坎,客户往往签字已经承认了自己的风险,法庭因此也不太愿意支持客户的请求。

关于EB-5投资人要回投资款的案子,笔者加州的partner在年初确实成功的帮助两名中国投资人要回投资款30万美元(60%)。在此笔者分享一下此案的经验。


分享前先介绍一个重要机构SEC,SEC对EB-5项目有管理权。SEC对EB-5的监管要求概括地讲就是:
a. 基金必须要向投资人诚实地告知公司的情况以及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b. 从业人员必须公证、诚实的对待投资人。

 

SEC经常会起诉不合规的区域中心,当年某北京著名移民中介公司参与的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诈骗案就在SEC的介入下为投资人减少了巨额损失。在SEC的官网上我们可以搜集到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在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8-279这个案子中,位于休斯顿的区域中心项目擅自挪用了两千万美元来自中国投资人的款项,本来款项应当用于区域中心项目,但是被区域中心挪用去购买了两处不相关的不动产。事实上按照笔者的经验,国内中介手上拿的区域中心项目,绝大部分是由在美国的华人联合一些白人搞得项目,而且经常会找一些政府官员背书。但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美国政府官员背书的项目和国内政府官员背书的项目可靠性天差地别。项目的合规性总是会有一定程度的问题。

说回到分享案例,客户投资的是一个养老院项目,项目进展不顺利,客户意识到无法成功拿到绿卡,即使能拿到绿卡也有极大可能会在10年后,所以希望我们帮助取回投资款。我们以misrepresentation(美国合同法的概念,类似国内合同法中的欺诈)为由起诉区域中心勾结国内中介虚假宣传,请求法庭取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个过程极其重要,叫做discovery(证据公示),我们起诉后会尽早向法庭递交Motion for discovery.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要求被告方提供账目信息,邮件往来,签署过的协议,各种资格证等原件相关的证据,如果法庭认为我们要求的合理,就会支持我们的申请。如果法庭要求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是不敢隐瞒的,这个过程比国内的民事诉讼更加的,嗯,好用。

 

不过美国的诉讼案件,无论民事还是刑事,95%都会在法庭之外解决。因此我们起诉后立刻约对方谈判,并且明确告知对方如果在discovery过程中我们发现任何疑似违规行为,将会直接向SEC举报。被告不希望我们深入了解他们的项目情况,我们也意识到在法庭打赢这个合同纠纷耗时耗力存在风险。因此最终各退一步,退还60%,30万美元和解。当然具体案件中的谈判情况我们无法分享,不过有人有兴趣可以联系笔者探讨。总结来讲,如果想从美国处追回投资款,两个原则:人多(分摊律师费)、尽早(避免项目中心没钱了申请Chapter 13 Bankruptcy)。

 

这篇文章写出来的目的是提醒希望移民美国的人要注意,毕竟将近60万美元的总支出并不是小数目,而且时间成本更是高昂。如果您的情况很符合文中描述的问题,欢迎您与笔者取得联系,笔者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希望每个人都可以诚信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