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刑评 | 故意伤害没有和解的,是否就不能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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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颜毅豪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修复业已受损的社会关系,司法机关通常会建议侵权方支付受害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在此基础上,可对侵权方适用缓刑。如此一来,就会造成个别受害方漫天要价,高额索赔。侵权者为了获得缓刑,只得“打掉牙齿和血吞”,承受受害方的“天价索赔”。那么,如果侵权者因受害者的漫天要价无法支付赔偿款,无法达成和解的,是否就无法判处缓刑呢?我们先看一下以下的案例:

 

一、案情

 

田某因其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与朋友韩某某赶到现场”助威”,双方发生争执后对龙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龙某构成轻伤二级。

 

龙某表示:“田某看我的车是外地牌照,就约来朋友欺生。到了派出所之后,田某还在那里翘着二郎腿。而且后来田某还被取保候审!所以我对田某绝不谅解,除非给我60万,否则我就一定让他在监狱里蹲上几年!”

 

就这样,龙某开始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田某虽多次托人与龙某协商赔偿,龙某却始终态度强硬。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表示其坚决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求作为被害人出庭,亲自看着田某被收押判处实体刑罚。

 

兰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法官认真剖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刑律,然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尽管家境一般,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龙某不在乎赔偿数额的多少,只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就是不接受对方的赔偿谅解。面对已经服软求情的田某,龙某仍固执地认为田某赔偿达不到其要求就不能判处缓刑,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后田某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但龙某仍不为所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节、危害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且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结果当然不能让龙某满意,在面对龙某的质疑时,承办法官一边找出其他类似的判决给龙某看,一边斩钉截铁地解释:“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说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适用缓刑,而不必考虑其他条件。何况这个案子中,田某赔偿你8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你的实际损失,法官办案只能根据法律,不能只听从哪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打官司不是赌气,要理性维权,刑法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处罚。”法官苦口婆心的讲法释法,最终让龙某解开了心里的疙瘩。龙某主动领取了赔偿款,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信服。

 

二、法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并没有规定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尽管获得谅解是量刑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一因素的缺失并不必然否定对被告人缓刑的适用。社会上普遍存在“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错误认识,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对赔偿数额漫天要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因此,只要被告人是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却因能力有限及被害人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无法达成谅解的,依然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该项制度还应该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挂钩,参照适用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只要被告人向法院支付了不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款的,即可视为被告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这样一来,可以杜绝个别心存不良的人从中“浑水摸鱼”,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