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避免集资诈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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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颜毅豪律师

 

近年来,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频发,特点是案值巨大,受害人数量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相关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地区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社会阶层的不特定群体。其中,集资诈骗为常见罪名。然而,许多公司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正规的贷款渠道不仅审批麻烦,且面临着诸多限制,如何合法的融资以用以公司的持续发展,是摆在众多公司、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结合承办的多起集资诈骗案件,试分析公司、企业如何合法融资。


一、集资诈骗罪之本身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金融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贯穿了本罪的始终。


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必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基本特征,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获益。所以,在考察一个成为是否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时,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成立本罪。其次,如果使用了诈骗方法,接下来则要考察受害人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且据此交付财物,如果受害人根本没有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成立本罪。其中,受害人必须具有认识能力,正如普通诈骗罪中,受害人不能是法人,因为法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被骗的是自然人。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款罪的本质区别,也是诈骗类型犯罪的重点考量因素。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集资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履行的诚意,客观上有履行的能力,并且为履约积极创造条件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行为人违约

后的态度,是否有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对方的损失,也能侧面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不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情形


在讲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我们接下来谈一下,哪些情形,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1、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人,在集资后遭遇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2、集资人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没有以不存在的、不切实际的或者毫无价值的事实来骗取投资人。
3、集资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特定的人集资,未通过媒体、推介会、宣传会、传单、短信、微信、网络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未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
4、行为人使用合法的手段集资,过后不能返还集资款的。
5、行为人集资后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大肆挥霍、没有用于犯罪活动的。
6、行为人集资行为是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者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内部答复的。
7、行为人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等法律规定可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反而是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受害方损失的。

 

三、企业管理者如何合法融资

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果因操作不当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公司、企业如何合法的融资,是摆在每一个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

1、“取之有道”。切莫虚构、冒用主体,不伪造证明材料、担保材料,不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欺骗他人借款、投资,不承诺不切实际的高回报。
2、莫“向不特定对象融资”。企业确实需要融资的,应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莫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融资。
3、合法内部融资。企业在内部融资时,首先要保证融资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职工;其次,融资款需用于本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切忌承诺虚高的利息、收益。
4、“用之有度,不要跑路”。企业在融资后,融资款要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犯罪活动,如果到期无法偿还的,也不可逃避责任携款潜逃。
5、及时返还融资款。企业在融资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约定的本息。
6、慎作担保人。作为融资担保人的,应了解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融资用途、融资人的履约能力等,谨慎为他人做保。一旦发现融资人涉嫌集资诈骗的,应拒绝为其担保或解除担保合同,避免成为集资诈骗者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