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SZLH1259-_副本

 

文 / 王连申律师

 

 

气象预告说深圳要来台风了,开完庭走出法院才发现外面已经在飘着细雨,不时还吹来丝丝凉风。天,阴沉沉的。回想起刚才在法庭上,朱老师哽咽的最后陈述,我的心情瞬间也多了几分低沉,还有点潮湿。


那是五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办公室看材料,接到一个好朋友李律师的电话,问我有个刑事案件要不要做,我问她什么罪名,她说可能是妨害公务罪,具体也不是很清楚。我说可以,让当事人家属过来律所谈一下吧,李律师说当事人是山东的,家属要等几天才能过来深圳,但是想先和律师通个电话。中午接到了当事人太太刘女士的电话,据刘女士说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四月份就被刑事拘留了,问我这个罪名严不严重,可能判几年,我说妨害公务罪不是一个严重的罪,至于会判多久,要看一下具体的案情,据我所了解,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深圳法院量刑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刘女士又问了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我耐心的向她解答。最后刘女士说周末过来深圳,周一见面谈。 


周一早上开完早会,我刚坐下一会,前台过来说有客户找我,我想可能是刘女士过来了,就赶紧来到会客室,推开门一看,会客室坐了好几个人,除了刘女士和她弟弟外,还有当事人在深圳的几个朋友。简单的寒暄过后,大家切入正题,经过一番交谈,我大概知道了怎么回事。朱某是一位老师,在深圳教书。因为谎报警情及扰乱公共秩序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期间,辱骂、殴打民警,踢门,摔东西,现在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家属知道的就是这些了,至于为什么会谎报警情,怎么扰乱的社会秩序,为什么会大闹派出所,家属就不清楚了。我说我先去见一下朱老师吧,了解清楚具体情况,然后我们再沟通。

 
下午一上班我就往看守所赶。一路上我都在想,一会见到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因为这个事情想起来真有点荒诞。作为老师,不是应该性格温和、理性一点吗,为什么脾气这么暴躁呢,又怎么会在一个老师身上发生谎报警情这么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呢。来到看守所,办完会见手续,我坐在窗前等。过了十几分钟,过来一个人,身材不是很高,但是很结实,一看就是山东汉子,脸上有点憔悴,眼睛还是很有神。我核对了一下他的身份信息,又和他讲了一下委托的事情和本次会见的目的。我看他有点紧张,就让他谈一下他的工作,谁知道这位仁兄开始给我上起了“课”,讲到了他之前在学校如何教书,成绩怎么样,如何与同事发生冲突,校领导如何处理事情不公平,还时不时的指导一下我如何办理案件。我耐心的听他说着,时不时的还互动一下,追忆一下自己的高中时代。聊着聊着我看了一下手表,时间差不多了,就赶紧说朱老师,现在您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我们谈一下这个事情。他也觉得自己扯远了,脸一红,说好的。据他所说,他原来教高三的英语,因为和同事发生矛盾,最后两个人都被学校辞退了。因为学校还欠他几个月的工资,所以三月份的时候,他就想去学校拿工资单,顺便和校领导谈一下赔偿的事情。但是他觉得之前校领导在处理他和同事的矛盾时不公平,这次过去怕和校领导再发生冲突,就在去之前打了个报警电话,说某某中学有人要杀人。他说他的出发点是有警察在可以维持一下秩序,即便发生冲突,也可以从中调和。听到这里,我心里真是哭笑不得。结果他刚到学校门口就发现很多警察、学校保安在门口。校长一见他就往学校里面跑,他就在学校门口骂校长,保安一边拉他,他一边往学校里面走。最后,警察和保安强行把他带到了警车上,就来到了派出所。来到派出所他觉得很气愤,见到警察就骂。在侯问室期间因为饭菜的问题又和警察发生冲突,就一边骂警察,一边踹门,踢东西,后来有警察进来警告他,他不听,警察就拿辣椒水喷他,他们就发生了肢体冲突,把一个警察推翻在地。他说侦查机关来提审他时告诉他当时他还把一个实习民警罗某的指甲盖弄断了,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回到侯问室后,警察让他签笔录,他觉得笔录有问题,就当场把笔录撕了。我一边快速记着笔录一边时不时的看他一下,我发现说到冲突的时候,他还是很激动。心想这个老师脾气可真大啊!他差不多说完了,我问他,推到的那个警察有没有受伤,他说鉴定了,但是没受伤。我又问他,那个实习民警罗某的伤是不是他造成的,他说不是,应该是和他关押在一起的那对母子和警察发生冲突时开关门造成的。我说好的,今天先到这,我出去给你太太反馈一下情况。之后我又交代了他一些注意事项,第一次会见就结束了。

 
回到律所我和家属沟通了一下会见情况。他们问情况严重吗,我说目前来看不严重,不用太担心。他们说因为家里还有事,孩子今年高考,所以明天一早就要回去了,我说没问题,这边我会跟进,有什么进展电话沟通就行了。

 
因为接下来两天都有开庭,所以就在周五去检察院提交手续,申请阅卷,结果检察官说案件上午已经送到案管中心了,马上会到法院,让我直接去法院阅卷。周五下午下班后,接到了刘女士的电话,她说法院给她打电话,问她有没有请律师,如果请律师了要律师务必周一早上过去法院一趟。我听完心里一惊,难道周一下午要开庭?

 
周一法院一上班我就联系法官,法官说你马上过来阅卷吧,明天上午开庭。我说我已经在法院了,助理出来把我领到办公室,拿出来两本卷宗,我一边看一边拍照,还有三张光碟,我说我要一份光碟,助理说这个我们不会给你的,如果你要看,就带电脑开庭的时候看。我说根据法律规定,光碟也要给我一份的哦,助理说我们从没给过光碟,不可能给你的,我说那好,开庭时我一定会看的,到时候你们不要说庭审时间太长了就行。

 
回到律所,我马上把卷宗打印出来,坐下来开始认真看,从证据材料中我看到朱老师确实有过踹门,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但是自始至终没承认过弄伤罗某的手指。因为根据广东省量刑意见,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他人轻微伤是一个量刑条件,所以如果没有造成罗某的轻微伤,可能量刑会轻很多。看完材料已经下午了,因为第二天上午要开庭,所以,我必须当天下午去会见一下朱老师,沟通一下阅卷情况及开庭时的相关事宜。来到看守所,我开门见山问他到底有没有将罗某的手指弄伤,他说应该没有,我说你确定不确认,他说当时关押在一起的还有一对母子,因为当时他被辣椒水喷了眼睛,看不清,但是当时那对母子在和警察发生冲突时,有开关门,他听到有人说,挤了一下手。我说如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可能明天就开不了庭了。从看守所出来已经下班了,也没办法和法官沟通了。


晚上回到家,再次翻看卷宗,一边看,一边准备开庭材料,撰写质证意见,询问提纲,辩护词,写完一看表三点了,忍不住在心里又问候了一下法院,排这么紧干嘛。因为是在看守所开庭,所以我一大早就来到看守所,九点半看守所的小法庭开门了,我一看有十几个律师,心说这一上午得开多少个庭啊。果不其然,法官上来就问说朱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朱老师刚说有,法官说那今天这个案件不开庭了,进行下一个。我借这个空隙马上上前去和法官讲,说起诉书里的事实确实可能有问题,法官说他没带卷宗,所以没办法核对,会让助理尽快再安排开庭。第一次开庭就这样结束了。


很快助理联系我说周四下午在法院开庭。我给法官打电话说要复制视听资料,法官说没有这个先例,要看可以带电脑来他办公室看,我想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就和法官约在周三上午,我把三张光盘看了两遍,边看边截图,边看边想笑,朱老师在侯问室踢门,骂警察的画面很清楚,我心想这位仁兄也真是够传奇的了。不过我发现最后在侯问室确实有个警察一直拿辣椒水喷他,而且在他已经放弃反抗时还在喷,我立即回放把这几个画面截图。另外,我看到在朱老师回到侯问室后,那个实习民警带着白手套的右手拇指并没有血渍浸出。我想如果真是朱老师在反抗过程中弄伤的,又流了血,带着白手套应该会有血渍浸出的啊。我把这些截图又整理了一遍,和法官沟通了一下,说本案的焦点问题估计就是实习民警的轻微伤到底是不是朱某造成的了,法官说他会再看一下证据材料。


我回去想了想,又和我师傅周律师沟通了一下,感觉还是要再和朱老师谈一下,看他到底确不确信这个轻微伤不是他造成的,结果会见时他一口咬定说不是他造成的,还说如果是,他肯定会认。我看他的表情和眼神那么坚定,心想应该不是他造成的。又和他沟通了一些开庭的问题就结束了会见。我大概知道庭审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了。结果周四下午的开庭闹了一个天大的笑话,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我,我们都到齐了,左等被告人不来,右等还不来,结果一会儿助理跑来了,说实在对不住,看守所把提单弄丢了,今天提不来人了,是法院工作的失误,还一直给我们道歉,说只好再改期了。我赶紧借这个机会上前又和法官沟通一下,法官说这样吧,你把相关的视频截图附在辩护词后面,另外在辩护词里写清楚具体时间,画面具体内容,要说明什么问题。我说已经写清楚了,把截图附在后面就行了。


结果开庭时间又改到了下一周的周四下午。


到了开庭的那天下午,我按照惯例提前半小时到法庭,又整理了一遍开庭材料等着开庭。突然一个公诉人走到我面前问我,朱某某不认罪吗?我说认罪,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然后和公诉人沟通了一下关于轻微伤的问题,公诉人说这样啊,开庭时再说吧。整个庭审中基本都在围绕这个轻微伤的问题展开。公诉人、审判长都反复问朱老师,确不确定不是他造成的,是不是确定一定不是他造成的,朱老师很肯定的说确定,还说如果是,他一定会承认的。我看到法官很纠结的扶了一下眼镜。


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罗某的轻微伤到底是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这里面存在多处疑点。


首先,罗某作为直接的受害人,应该最清楚自己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但是根据他的笔录,他说是被告人甩的胳膊打到他的右手上,将他右手拇指指甲弄断,并造成流血。根据鉴定意见,罗某的伤状为指甲甲下积血,甲缘渗血,这种情况按常理推断应是受挤压所造成的,甩胳膊怎么可能造成指甲甲下积血、甲缘渗血的伤状呢?这种导致受伤的方式明显违背常理。其次,根据本案其他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详细说出罗某是如何受伤的,仅仅简单的说是被告人造成的,而且证人都是当时的民警或者协警,有些人还和被告人发生过冲突,所以这些证言的证明效力不高。而且根据证人证言,几乎众口一词说是在将被告人强行带回侯问室时,被告人反抗导致罗某受伤,但是根据当时的监控录像,被告人并没有被强行带回侯问室,而是自己走回去的,这更加说明这些证人证言是有问题的。在被告人被带回侯问室后,在一楼走廊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罗某,但是戴着白手套的罗某右手拇指并没有任何血渍浸出,如果真的是受伤流血,应该很快在白手套上有血渍浸出,所以不可能是在将被告人强行带回侯问室的过程中受伤的。最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作为亲历者、直接参与人,最清楚罗某的伤是否自己的行为所致,但是被告人自始至终从没供述过罗某的指甲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且,同时被关押的还有其他人,他们也有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所以不能排除实习民警的伤是在与这些人发生冲突时造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认定这一事实的疑点重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事实也不能成立。

 

我的第二个辩护意见是关于朱老师在派出所为什么会作出这么出格的行为的,我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采取过激行为,客观上妨害了民警办案,但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并非是完全的无理取闹,其中与部分办案民警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有直接的关系。


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办案民警有用辣椒喷雾器喷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赋予警察这一权力,而且在被告人已经停止反抗时,警察还在用辣椒喷雾器朝着被告人的头部喷去。这些都说明了被告人在侯问室确实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并非是完全的无理取闹。接着我又结合朱老师的特殊身份和实际情况谈了一下,我说
被告人是一名从事教育工作多年的人民教师,一生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今年更是一直在带毕业班,工作压力很大,并且今年家中也有参加高考的孩子,所以他所承受的压力不是一般人可以想象的,被告人作出这些冲动的行为确实有其自身的性格原因,但是也与长期的压力有关,并且在派出所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就更加是火上浇油。接着我又谈了几点辩护意见。到最后朱老师作最后陈述时,他先谈到了自己在这次事件中的过错,表达了一下自己的悔意,谈到了自己的工作压力和性格脾气,最后谈到了自己的孩子,说自己一个人在外面打拼十几年,一年就回去那么一两次,平时很少关心孩子的成长,今年高考,作为一个老师,更加知道高考对一个孩子的重要性,希望可以指导一下孩子报考自愿,也希望借这个暑假好好陪陪孩子。说到这些,我看到这个山东汉子潸然泪下。整个法庭都静悄悄的,法官和两个陪审员、两个公诉人都在静静着看着朱老师,我自己心里也突然很不是滋味。


开完庭我刚要收拾材料,法官说王律师你等一下,来我办公室一下。我一进办公室,法官就说你认为那个轻微伤是不是他造成的呀,我说根据本案的证据,尤其是监控录像,应该不是他造成的。法官说但是那么多人都说是他,我说这些人基本都是当时的民警,因为朱某在派出所大闹,而且有辱骂警察,不排除这些人有报复心理。法官说那我再看看材料吧。我借这个机会赶紧问法官对这个案件什么意见,法官说本来他已经有自己的看法了,但是庭上觉得我说的挺有道理,整个庭审下来和他原来想的有些出入,所以要再考虑一下。我试探着问法官说下周要报考志愿了,朱某有机会指导一下孩子吗,法官说他会考虑的。我笑了笑,说那我就代他们全家人先谢谢您了。


从接到这个案件后我就时常在想,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形成。忍一时风平浪尽,退一步海阔天空,天下的事本已繁杂,又何苦再徒增烦恼,结果给自己,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一切都是冲动惹的祸,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也必须要接受这冲动的惩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