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 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承办律师:

周鹏(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李焱君(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刘某某(女)报案称其东莞某银行存折内存款被方某某(男)盗走,损失共计375000元。2018年12月30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一)指控事实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与事主刘某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10月7日,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称想在东莞大朗长富广场开一家内衣工厂,欲向其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刘某某则将其身份证和存折给方某某,方某某拿着其证件独自到东莞某银行取出人民币1150000元。2016年5月6日,方某某称其资金周转不开,再次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刘某某将其身份证和存折交予方某某,方某某则拿着其证件独自到银行取走人民币50000元。一段时间后的一.天,方某某以返还借款为由拿走了刘某某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期间,刘某某多次要求方某某返还存折,方某某则将其拉黑,使之无法取得联系。此后,刘某某到银行查询其存折账户情况,发现存折里的210000元已被方某某转走。

(二)指控罪名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辩护思路

 

(一)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1、根据银行规定,刘某某存折为定期账户,方某某必须出示刘某某的存折及身份证原件方能办理支取手续。
2、多次借款期间,方某某有还款行为。

(二)双方为情侣关系,若仅为同事关系,刘某某不可能将存折及身份证交给方某某由其自行取款,有违日常经验法则。

(三)方某某前女友出具证人证言表示有看到方、刘二人暧昧的聊天记录,其不能确定是否有删除刘某某的联系方式,因此,不能排除其当时删除方某某手机中刘某某联系方式的合理怀疑(当时方某某和其女友还在交往)。

(四)方某某家属已将涉案借款返还刘某某,社会关系已修复。

 

辩护效果

 

人民检察院对方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现方某某已被释放。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方某某,了解案件详情、确认案件细节。并根据方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线索,向东莞某银行通过电话进行调查,之后前往该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向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检察院,同时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向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方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