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贩卖毒品案,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贺某某贩卖毒品案,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颜毅豪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深圳市某派出所接到张某举报有人在其住处向其贩卖毒品,于是前往张某住处,当场抓获贺某某,从现场搜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94克以及人民币1200元。

 

二、【辩护思路】


1、毒品和现金均在张某住处的客厅茶几上搜获,不能排除毒品的所有者是张某的合理怀疑,且没有证据证明现金是毒资;
2、贺某某在看守所体检出毒品检测呈阳性,说明其有吸食毒品,不能排除现场搜获的“冰毒”是其自己吸食而非用于贩卖的合理怀疑;
3、即使把1200元现金当作毒资,按照举报人的陈述,双方以200元/克的价格达成贩卖毒品的协议,现场搜获的“冰毒”价值应为1400元,举报人的言词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4、举报人有毒品犯罪的前科,在案证据显示其存在特情引诱,甚至是犯意引诱。

 

三、【辩护效果】


L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四、【办案手记】


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在获得认可后,再提出“非法持有 ‘冰毒 ’不足10克的,依法应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案件的发展符合预期,最终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