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朱某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今天,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颜毅豪律师得到通知,其承办的朱某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市某区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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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在接到本案后,我放弃了周末的休息,赶往H省会见取保候审中的当事人朱某娟,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随后,回到深圳递交手续申请阅卷,在仔细阅卷后,初步制订了如下辩护策略:

首先,《起诉意见书》认为朱某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事实不符。朱某娟任职的公司借用深圳市HF公司的名义进行纺织品经营,由于深圳市HF公司经营上的原因,没有及时缴纳税款,但在接到税务局通知后,已经及时予以了缴纳了,没有造成国家税务的损失。根据《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的规定:“......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而不是发票管理秩序,只有造成税务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故此,本案不应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从证据方面出发,指控朱某娟涉案的证据不足。具有如下问题:

1.侦查机关收集作为电子证据的QQ聊天记录来源违法、内容不完整、客观,不具有证据能力。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一,该电子证据的提取笔录上只有证人的签名,既没有依法对提取活动录像,也没有见证人见证提取过程,提取来源不合法。第二,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般是通过完整性校验值来进行检验。但该案的QQ聊天记录,既没有相关的完整性校验值或者其他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也没有提取到朱某娟的QQ聊天记录相印证。众所周知,QQ聊天记录能单独进行删除,该案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具有明显的删改痕迹,许多关键内容缺失。该质证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即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充侦查,最终该电子证据因无法补正而予以了排除。

2.控方的言词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孤证不能定案。该案中,对于指控有虚开行为的证人的言词证据与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相矛盾,而该证人与涉案人具有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明显较弱。该质证意见同样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即予以了体现。

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我紧扣以上两点证据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最终也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该案的办理中,对于指控朱某娟具有参与虚开行为的电子证据的质证,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抓住了其完整性上的重大缺陷进行说明。当前,对于电子证据的质证,尚没有形成完整性的质证体系。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时的不规范,给辩护人留下了巨大的质证空间。

除了言词证据的质证外,该案较为关键的一点,我认为是对电子证据的质证,这也给案件最终作不起诉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